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智永、陳志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 律師 陸怡君 律師 被 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智永 被 告 陳志士 劉家成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謝允正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被 告 邱連春 李鳳秋 胡義福 蔡金秀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 被 告 陳仕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 律師 被 告 梁世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被 告 陳寬豪 呂國成 卓傳陣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育玫 律師 被 告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炳章 被 告 林志隆 邱繼盛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被 告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谷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為「陸怡君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