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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卓立婷

上訴人
即被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智永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士
即被告
劉家成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 律師

陸怡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109年度金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上訴人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下同)4,678,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關於上訴人王智永、陳志士部分為1,403,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關於上訴人劉家成部分為467,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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