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智永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志士
- 即被告
- 劉家成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峻 律師
陸怡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109年度金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上訴人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下同)4,678,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關於上訴人王智永、陳志士部分為1,403,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關於上訴人劉家成部分為467,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