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9號
- 原告
- 潘蔡金鶴
- 被告
-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田書旗
- 被告
-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陳嬿如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 月27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7 至475 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缺乏宣告之依據,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