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丁俞尹
- 原告林韋妏
- 被告田書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字第77號原 告 林韋妏 被 告 田書旗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陳嬿如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附民字第61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 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萬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當庭表示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見本院卷二第82頁),應係補充其法律上之陳述,訴訟標的並未變更,非屬訴之變更,先予敘明。 二、被告田書旗、黃淑霞、王芊諭、王雅玲、陳嬿如、曹念楚、林瑞良、吳承訓、曾永旭、張晉嘉均經合法通知,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鈞院刑事庭判決,而伊以自己名義投資共計82萬5,000 元,並與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尼公司)簽訂高級工程電腦設備購買及廠租合約(下稱系爭合約書),另於107 年8 月5 日受分配紅利1 萬9,962 元,107 年9 月5 日、107 年10月5 日、107 年11月5 日、107 年12月5 日、108 年1 月5 日受紅利分配2 萬625 元,再於108 年2 月5 日、108 年3 月5 日各受紅利分配2 萬4,750 元,因系爭合約書有約定待租賃合約到期時將一併返還本金,而被告田書旗為法尼公司之負責人,其餘被告也是在法尼公司工作並負責相關業務之人員。爰依系爭合約書註一之約定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2萬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王芊諭:伊與原告並不認識,也無親友關係,原告是經由其友人介紹而進入法尼公司,介紹之服務顧問也另有其人,伊未曾領過一分一毫,伊也未曾經手原告之投資款項,原告是自行匯入法尼公司,法尼公司之財務人員則為被告黃淑霞、王依婷2 人。伊名義上為法尼公司之中區經理,但也只是領基本薪資按老闆指示工作,並未領取原告之投資獎金,也未接觸到公司金流,且伊也因誤信被告田書旗而投資法尼公司之礦機、奇歐外匯、易幣新創、百易眾創、京稜旅遊…等,皆由被告田書旗衍生出來的各種投資項目,總金額達575 萬1,000 元,伊亦身受其害,身分與其他受害投資人無異。伊既與原告並不認識,也未經手任何法尼公司之金流,亦無權決定公司所有決策,對於公司實際盈虧亦不知情,亦非原告之介紹人、服務顧問,伊自無需賠償原告之損失,原告應向法尼公司、百易集團之核心人物(即會接觸到公司金流、看得到公司帳款盈虧及決策重大事項之人)請求賠償始為適當等語以資抗辯。 ㈡被告陳育勝:原告雖主張伊亦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卻未說明侵權行為之事實經過,即在何時、經由何人介紹、在何處參加說明會、聽何主講人說明而做出參加購買礦機之決定,其所受損害與伊行為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僅引用鈞院刑事庭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決、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逕為主張伊亦應共負連帶賠償責任,本無所據。又本件最主要、最直接加害人暨最大獲利者,應為鼓吹、拉攏原告購買法尼公司礦機之直屬上線介紹人(即服務拓礦顧問),伊未曾見過原告,遑論有招攬原告購買法尼公司礦機之可能,也未因介紹原告購買礦機而領取獎金,伊並非必然加害人與獲利者,對於原告購買法尼公司礦機並無過失,原告主張伊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有違誤,而應向其直屬上線拓礦顧問請求損害賠償為是,原告之上層顧問為張華及陳俊良。又原告係與法尼公司簽訂系爭合約書,伊並非系爭合約書之相對人,也未經手法尼公司相關金流帳務,更非法尼公司負責人或董事等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因系爭合約書無法履行而主張伊應負賠償責任,亦於法無據,而應向法尼公司暨負責人請求為是。伊並沒有擔任法尼公司內部任何職務,也沒有領取任何薪資,但因投資礦機即具備顧問資格,係因投資金額較高近3,210 萬元,又居住於臺北,才有臺北總監之稱呼,但實際上沒有要負責做什麼或業務,只是虛構的頭銜。又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亦應將因此所得利益扣除為當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黃邁慧:原告雖主張伊應對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告並未說明侵權行為發生之完整經過,且原告亦指出未曾與伊有何接觸,而係透過友人介紹而自行向法尼公司購買礦機,匯款金流並未經過伊帳戶,原告每月領取之租金或獎金亦未曾進入伊帳戶,原告即便受有損害應與伊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僅引用系爭刑事判決之事實認定內容而主張伊應負共同連帶賠償責任,應無理由。又原告所簽訂之系爭合約書係與法尼公司所簽訂,伊並非簽署合約之人,也非法尼公司負責人或董事等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也非法尼公司決策、運作之核心成員。伊與原告並未有所接觸,也未招攬原告購買法尼公司礦機,伊並非必然加害人與獲利者,對於原告損害更無相當因果關係,對於原告購買法尼公司礦機應無過失,原告因系爭合約書無法履行而認伊應復損害賠償責任,亦於法無據。伊在法尼公司並沒有擔任任何職務或支薪,惟因有購買礦機而具有顧問身分,本件係因伊為被告吳承訓之前女友,才被列為被告,伊僅為單純投資人,並沒有獲得其他利潤。又原告確實受有損害,亦應扣除因而所受領之利益金額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被告吳承訓:原告雖主張伊應對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告並未說明侵權行為發生之完整經過,且原告亦指出未曾與伊有何接觸,而係透過友人介紹而自行向法尼公司購買礦機,匯款金流並未經過伊帳戶,原告每月領取之租金或獎金亦未曾進入伊帳戶,原告即便受有損害應與伊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僅引用系爭刑事判決之事實認定內容而主張伊應負共同連帶賠償責任,應無理由。又原告所簽訂之系爭合約書係與法尼公司所簽訂,伊並非簽署合約之人,也非法尼公司負責人或董事等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也非法尼公司決策、運作之核心成員。伊與原告並未有所接觸,也未招攬原告購買法尼公司礦機,伊並非必然加害人與獲利者,對於原告損害更無相當因果關係,對於原告購買法尼公司礦機應無過失,原告因系爭合約書無法履行而認伊應復損害賠償責任,亦於法無據。伊因居住臺南,投資金額較大,才被稱為高雄總監,沒有負責任何事由,是虛構頭銜,與被告田書旗並無分工情形,只有跟一般投資人一樣的行為。又原告若確實受有損害,亦應扣除因而所受領之利益金額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被告王雅玲:伊與原告並不認識,原告也非匯款給伊,更非因伊介紹而投資,係經由其專屬服務顧問介紹而投資,伊也不知道原告的服務顧問是誰,伊更未參與法尼公司投資方案設計、規劃,也看不到公司及客戶合約相關資料,而是總公司管理掌控客戶、服務顧問、金流、挖礦機架設、投資方案等重點,伊亦因誤信法尼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田書旗,進而投資法尼礦機、易幣新創、百易眾創、京稜旅遊…等,皆由被告田書旗衍生出來的各種投資項目,損害金額很大,與其他投資人也無不同。伊雖然於107 年9 月被指派為新竹區總監,但也只是負責打掃整理桌椅,需要場地時就去開門、準備茶水點心,並沒有支薪。伊與原告並不認識,亦未經手任何法尼公司、百易集團旗下任何公司之金流、帳簿、印章…等,也無權決定公司所有決策,也無法得知公司之實際盈虧、金流往來,且伊並非原告介紹人、服務顧問,原告匯款也不是匯到伊帳戶,伊自無需賠償原告之損失,原告應向百易集團之核心人等(即會接觸到公司金流及決策重大事項之人)求償為是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㈥被告陳嬿如:伊不認識原告,也未領取原告之業務獎金,客戶締約與否應係與服務顧問相關。而伊是在518 人力銀行應徵此工作,於106 年12月至107 年1 月、107 年8 月至107 年11月擔任講師,106 年10月至108 年1 月並有擔任法尼公司龍潭礦廠之導覽員,然來賓尚未加入會員而欲參訪礦廠時,訪廠需要由服務顧問事先向法尼公司行政預約登記時間,並由服務顧問陪同到礦廠,參加拓礦說明會也要由服務顧問事先報名並陪同參與;礦廠導覽員及講師並非只有伊一位,有時候田書旗或訪廠服務顧問也會自行向來訪朋友介紹礦廠及合約內容,本身已經是顧問身分之投資者,來礦廠或說明會都是想加碼直接簽約而無須再為說明;導覽員的主要工作是介紹什麼是虛擬貨幣比特幣及以太幣,並介紹不同時期礦機的算力與耗電以及礦廠的節電設計,合約內容則是以以太幣匯率的計算方式,至於訪客是否締約購買礦機,導覽員及講師都是不參與的,如果是中南部遊覽車來企業參訪,因為人數眾多,導覽員解說完畢都是各自服務顧問帶到大會議室去說明。礦機合約有服務顧問的欄位就是由可以領到業務獎金的顧問本人親自簽名,而伊並未領取薪資以外的獎金,只有依照公司指示工作,從頭到尾都沒辦法接觸到公司金流,也對公司沒有任何決策權,很多顧問都可以略過公司員工直接與被告田書旗面談,伊僅身為員工、單純領取公司薪水,也沒有額外業務銷售獎金,與客戶並無直接利益關係,並沒有說服來賓簽約購買礦機之必要,故伊並非侵權行為人,也與原告所受損害並無因果關係,原告請求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無理由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㈦被告林聖元:原告雖主張伊亦應對其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但原告並未說明侵權行為發生之事實經過,僅引用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主張伊應負共同連帶賠償責任,應無所據。有本件最主要及直接之加害人暨最大獲利者應為鼓吹、媒介並拉攏原告購買法尼公司礦機之直屬上限介紹人即服務拓礦顧問,伊並不認識原告,遑論有招攬原告購買法尼公司礦機之可能,且並不因介紹原告購買礦機而領取業務獎金,伊並非必然加害人及獲利者,對於原告購買法尼公司之礦機乙情並無過失,原告認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有違誤。原告參與法尼公司之說明會前,需先透過服務拓礦顧問協助報名,並由服務拓礦顧問全程陪同,依此領取業務獎金,故遊說原告與法尼公司簽約之人應為礦機合約所載明之服務拓礦顧問,說明會講師與礦廠導覽員之主要工作內容為「介紹何謂比特幣及以太幣」,新聞與報章媒體所報導相關數為加密貨幣的應用狀況,並說明法尼公司龍潭礦廠於不同時期,礦機所使用的顯示卡效能、耗電狀況與龍潭礦廠之節電設計及合約內容中關於以太幣匯率的計算方式,原告是否簽約實與伊無任何利益關係,故伊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確實無因果關係。且系爭合約書為原告與法尼公司所簽訂,伊並非簽署系爭合約書之相對人,也未經手法尼公司相關金流帳務,更非法尼公司負責人或董事等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因系爭合約書無法依內容履行而請求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於法無據,而應向法尼公司暨負責人請求賠償。再者,原告如因同一原因事實而受有利益,請求之金額亦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為當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㈧被告田書旗、黃淑霞、曹念楚、林瑞良、曾永旭、張晉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前於107 年6 月25日與法尼公司簽訂系爭合約書,投資每臺27萬5,000 元之設備共3 臺,並匯款給其上線顧問張華之後,再由張華於同日匯款共82萬5,000 元予法尼公司乙節,經原告提出系爭合約書、匯款申請書2 份等件影本附卷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59 至467 頁),有到庭或提出答辯狀之被告王芊諭、吳承訓、陳育勝、王雅玲、黃邁慧、陳嬿如、林聖元均未表示意見,而未曾到庭之被告田書旗、黃淑霞、曹念楚、林瑞良、曾永旭、張晉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經查: ㈠按基於債權契約相對性原則,契約之效力僅及於契約當事人之間,無從拘束非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字第12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係與法尼公司簽訂系爭合約書,有系爭合約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59 至463 頁),經本院依此當庭向原告確認,原告仍表明因被告田書旗違法尼公司負責人,其餘被告也是在法尼公司工作並負責相關業務之人,故就是要對其等提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2頁),則本院已向原告確認提告對象為被告無誤;然依前開說明,被告等人均非系爭合約書之當事人,原告自無從以系爭合約書之約定對被告為請求。 ㈡又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公司負責人確實可能對他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然依前開規定可知,應係指對他人負有損害賠償之責之情形。經查,被告田書旗固為法尼公司負責人,有系爭合約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61 頁),然本件原告係依系爭合約書對被告田書旗提出請求給付,並非依損害賠償責任而對被告田書旗有所請求,故原告依系爭合約書請求被告田書旗給付,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82萬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蕭尹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