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小上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小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為榮
- 上訴人
- 陳宥騏
- 上訴人
- 巫政陞
- 上訴人
- 黃麟鈞
- 上訴人
- 黃唯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嚴珮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被上訴人
- 葉曜騰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桃園簡易庭民國109 年6 月12日109 年度桃小字第29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0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逾「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及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所謂多層次傳銷者,乃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惟若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即非法之所許。蓋多層次傳銷,雖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法,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有上述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來源之情形,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不僅有破壞市場機能之虞,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應明文加以禁止,可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立法目的除保護社會經濟秩序外,亦兼屬保護私人利益之法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民事裁定亦同此見解,是直接被害人即被上訴人對於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罪行為人,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法自無不合,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云云,尚屬無據。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陳為榮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設立便利連購實業有限公司(於102 年9 月5 日更名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騰公司),與其配偶即上訴人陳宥騏共同經營上訴人榮騰公司,陳為榮綜理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劃獎金發放制度,並負責設計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制度運作模式及獎金發放制度(下稱榮騰一局),陳宥騏則擔任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人,負責處理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等事務,並由102 、103 年間以附表三所載名義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之上訴人巫政陞、黃麟鈞擔任榮騰公司高雄區營運中心負責人、上訴人黃唯品擔任榮騰公司桃園區營運中心負責人,負責會員每月收單業務、召開說明會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而使榮騰公司以榮騰一局之模式招募會員,又給付獎金予會員,以此等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或由會員按月重銷(即會員每月重新消費),而非基於會員推廣或銷售產品之合理市價所為回饋之「商品虛化」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潤,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被告榮騰公司會員,以達成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
(二)核上訴人所為,均已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有違;其中陳為榮及陳宥騏之行為,更屬故意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規定。而伊自106 年間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榮騰一局之會員,已投入如附表四所示投資金額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第18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 萬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之判決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伊無違法行為,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加入榮騰一局會員及以重銷方式維持會員資格時,榮騰公司皆有提供價值相當之商品,而無商品虛化之情形,且榮騰一局會員僅有在介紹1 個直接下線會員入會時可取得推薦獎金800 元,僅占其收入之19%,與坊間合法傳銷公司相比並未過高,並不構成以推薦他人加入為其主要之收入來源,況榮騰公司事業手冊會員參加契約已明定會員無須推薦其他會員加入,參加榮騰公司網路行銷之會員未推薦他人加入者亦為數不少,足認上訴人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情事。
(二)被上訴人所受無法取回投資金之損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求償;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非保護他人之法律,被上訴人亦無從以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令伊負賠償之責;此外,榮騰公司為法人,應無適用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規定之餘地,被上訴人主張榮騰公司應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負賠償之責,亦屬無據。
(三)縱被上訴人主張非無理由,惟被上訴人亦不否認其於入會、重銷等訂單中皆實際領有商品,其請求損害時自應將所獲商品之價值扣除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4 萬590 元,及自108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另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上訴,已告確定,非本院審判範圍)。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立法目的,除維護交易市場秩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屬於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民事裁定亦同此見解,已如前述,是上訴人辯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非為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云云,並非可取。
(二)次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可知同法第469 條第6 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之上訴事由,於小額事件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情形,是以上訴人於小額程序上訴程序中,如係以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作為指謫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自非適法,上訴審即本院自無庸審酌。查:
1.原審就上訴人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部分,已綜合證人王月桂、陳穎琦、余宗潁之證述、上訴人黃麟鈞於偵訊時之供述,認定榮騰一局之會員需先投資相當款項,以購買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始能成為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會員,並透過每月重銷以保持會員身分,則會員雖無購買商品之實際需求,亦明知所購買之商品價格遠高於市價,仍樂於每月重銷而支出4,200 元,其等目的均在於維持並取得更多球權、以領取階層獎金,進而希望終局獲得每顆球權滿局之獲利,此種動態獎金運作模式,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投資人分得後加入投資人所給付之投資款,即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動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投資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則此種制度模式勢必須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並因其組織底層之會員人數愈益增加,所需發放之獎金將快速累積,如此一來,該投資方案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終致無法繼續發放前揭動態獎金而無以為繼,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
2.綜觀原審上開認定之事實,確已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謂「多層次傳銷事業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情形,是原審認定上訴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自無違背法令可言。上訴人此部分上訴論旨,顯係指謫原審判決理由不備、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依上揭說明,並非小額訴訟程序適法之上訴理由,本院自無庸審酌。
(三)另就民法第184 條,於法人之侵權行為有無適用部分,業經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於審理108 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案件時,透過徵詢之程序,而取得肯定說之統一見解,即民法第184 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是原審認榮騰公司應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責任,於法自無不合,上訴人辯稱榮騰公司為法人,無適用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之餘地云云,難認有據。
(四)惟就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並未聲明請求其連帶給付,原審仍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部分,查:本件被上訴人於起訴時,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確實未聲明請求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其後雖曾於民事準備狀援引民法第185 條規定並主張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終未於書狀或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其聲明為「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本院審酌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所以規定原告起訴時即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係為特定法院審理範圍,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是縱被上訴人曾於書狀援引民法第185 條規定,然上開作為是否即係追加訴之聲明既有疑義,原審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第2 項規定行使闡明義務,使被上訴人得以具體表明是否為訴之追加,以利兩造特定攻防範圍,惟原審既未行使闡明義務,為免對上訴人發生突襲性裁判,自仍應以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作為法院審理及判決之範圍。是以,原審在被上訴人未以訴之聲明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下,仍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4 萬590 元,及自108 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已屬對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而屬違背法令。至被上訴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雖表明係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惟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7所明定,是被上訴人上開追加之訴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4 萬590 元,及自108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就被上訴人未請求連帶給付部分,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開款項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0 元、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均應由上訴人負擔,並確定如主文第4 項所示。又被上訴人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為0 元,本無確定必要,爰不另就此部分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被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9條、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一)、榮騰一局(於102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封盤,不
再招攬新會員,由原有會員繼續重銷運作制度;又稱為榮騰
一、第一盤或臺灣盤)
┌────────────────────────┬──────────┐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制度變更部分 │
├────────────────────────┼──────────┤
│一、資格認定: │一102年10月起至103年│
│ 填寫入會申請契約書,支付新臺幣(下同)4,200元│ 間某時止,此期間之│
│ 購買1單位(稱為母球)即可取得會員(經銷商)資│ 入會費為1,000元, │
│ 格,並可在官網重銷商品區,選購商品1項(每項商│ 重銷費為3,200元, │
│ 品售價4200元,榮騰公司實際進貨成本為490元)。│ 此期間之後,原會員│
│ 成為會員後,每單每月需再花費4,200元購買子球(│ 可選擇仍以3200元在│
│ 稱為重銷,若不持續購球,則喪失會員資格,亦不 │ 重銷B區選購商品, │
│ 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並可在官網重銷區點選 │ 或以4200元在重銷A │
│ 商品1項,或可暫不點選商品,而轉化成累積點數,│ 區選購商品。 │
│ 再於官網點數商品區,以累積點數選購商品,每點 │二106年1月31日前,以│
│ 為1元(每項商品點數均為4200之倍數,每4200點之│ 4200元重銷之會員,│
│ 實際進貨成本仍為490元)。 │ 每重銷1次,加贈1顆│
│ │ 公球。 │
│ │三實際進貨成本自102 │
│ │ 年10月起最初為800 │
│ │ 元,嗣降低為700、 │
│ │ 600元、520元,106 │
│ │ 年12月25日後統一為│
│ │ 490元。 │
├────────────────────────┼──────────┤
│二、代數(分紅)獎金: │一102年10月起至105年│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 1月31日前,係分為7│
│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 層領取12萬元,第1 │
│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 │ 層領取300元、第2層│
│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 │ 可領取900元、第3層│
│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消費回流、銷售獎勵所贈│ 可領取2,700元、第4│
│ 送之公球,每球滿局共可領取6萬元),分為6層領取│ 層可領取8,100元、 │
│ ,第1層可領取300元、第2層可領取1,800元、第3層 │ 第5層可領取2萬4,30│
│ 可領取2,700 元、第4 層可領取8,100 元、第5 層可│ 0元、第6層可領取7 │
│ 領取2 萬4,300 元,第6 層可領取8 萬2,800 元,即│ 萬2,900元、第7層可│
│ 滿局領到12萬元。 │ 領取1 萬0800 元。 │
│ │二消費回流、銷售獎勵│
│ │ 所贈送之公球,於10│
│ │ 6年1月31日前,每球│
│ │ 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
│ │ 。 │
├────────────────────────┼──────────┤
│三、商品推薦獎金: │ │
│ 每推薦1單位,該新單每月重銷,則推薦者每月可取 │ │
│ 得獎金800元。 │ │
├────────────────────────┼──────────┤
│四、推薦公球獎勵: │ │
│ 每推薦2單位,即贈送1顆公球,先完成推薦2單位者 │ │
│ 先取得。 │ │
├────────────────────────┼──────────┤
│五、消費回流/特惠商品: │ │
│ 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示獲得相對│ │
│ 公球數目。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 │
│ 示獲得相對公球數目。亦即當會員每繳費4,200 元購│ │
│ 買母或子球時,均會另外獲得700 元商品消費額度,│ │
│ 金額可累積消費,供會員在榮騰公司網頁選購商品,│ │
│ 而陳為榮並向會員宣稱當消費額度超過商品成本單 │ │
│ 2,000 元以上時,配合廠商即會讓利,榮騰公司再將│ │
│ 該等利潤轉換成公球,贈送予會員,會員選購該商品│ │
│ 時即可獲得依網頁所示相對公球數目。 │ │
├────────────────────────┼──────────┤
│六、銷售獎勵: │104年7月1日至105年3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月31日期間,贈送公球│
│ 銷售獎勵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上限為10球。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七、績效商品: │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 │
│ 績效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八、加購商品: │ │
│ 購買官網加購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 │
│ 同公球數。 │ │
├────────────────────────┼──────────┤
│九、超級銷售員獎勵(KEY單、收件中心獎金): │ │
│ 銷售20單位,且團隊銷售達100單位者,經受訓考試 │ │
│ 通過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可領取新單每單 │ │
│ 300元、重銷單每單30元、消費回流單每單搭配公球 │ │
│ 數每個30元、績效商品單每單30元、加購商品單每單│ │
│ 30元、代收以上現金車馬補助費2%。 │ │
├────────────────────────┼──────────┤
│十、營業補助費: │105年8月31日前晉升為│
│ 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並完成銷售99單以上者│營運中心者,領取之營│
│ ,須成立公司型態運作服務團隊進行銷售,專職定期│業補助費:團隊銷售10│
│ 舉辦說明會,即可晉升為營運中心而領取營業補助費│0至199單,每件20元,│
│ :團隊銷售300至4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單│每月需推廣新單2單; │
│ 4單;團隊銷售500至9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 │團隊銷售200至499單,│
│ 新單6單;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每件80元,每月 │每件40元,每月需推廣│
│ 需推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2000單以上,每件100元,│新單4單;團隊銷售500│
│ 每月需推廣新單10單。 │至999單,每件60元, │
│ │每月需推廣新單6單; │
│ │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
│ │,每件80元,每月需推│
│ │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 │
│ │2000單以上,每件100 │
│ │元,每月需推新單10單│
│ │。 │
└────────────────────────┴──────────┘
附表二:榮騰公司就榮騰一局每年發放獎金比例
┌───┬───────┬──────┬───┬───────┬───┬─────┬───┬─────┬───┬────┐
│年度 │總投資金額 │推薦獎金總額│ 比例 │分紅獎金總額 │比例 │收件獎金總│比例 │營業補助費│比例 │發放獎金│
│ │(新臺幣) │ │(以下│ │ │額 │ │ │ │總比例 │
│ │ │ │均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 │ 9,712,200元 │2,384,100元 │24.55%│2,857,100元 │29.42%│ 0元 │ 0% │ 0元 │0% │53.97% │
│(10至│ │ │ │ │ │ │ │ │ │ │
│12月 │ │ │ │ │ │ │ │ │ │ │
├───┼───────┼──────┼───┼───────┼───┼─────┼───┼─────┼───┼────┤
│103年 │144,950,895元 │24,232,600元│16.72%│57,860,300元 │39.92%│2,147,207 │1.48% │202,020元 │0.14% │58.26% │
│ │ │ │ │ │ │ │ │ │ │ │
├───┼───────┼──────┼───┼───────┼───┼─────┼───┼─────┼───┼────┤
│104年 │403,579,041元 │55,125,600元│13.66%│178,720,900元 │44.28%│7,381,520 │1.83% │3,503,100 │0.87% │60.64% │
│ │ │ │ │ │ │ │ │元 │ │ │
├───┼───────┼──────┼───┼───────┼───┼─────┼───┼─────┼───┼────┤
│105年 │1,071,317,318 │149,681,600 │13.97%│481,313,600元 │44.93%│21,165,156│1.98% │14,142,420│1.32% │62.2% │
│ │元 │元 │ │ │ │ │ │元 │ │ │
├───┼───────┼──────┼───┼───────┼───┼─────┼───┼─────┼───┼────┤
│106年 │2,078,949,966 │302,032,000 │14.53%│1,073,906,900 │51.66%│42,359,870│2.04% │32,347,300│1.56% │69.79% │
│ │元 │元 │ │元 │ │ │ │元 │ │ │
├───┼───────┼──────┼───┼───────┼───┼─────┼───┼─────┼───┼────┤
│107年 │288,923,352元 │50,387,200 │17.44%│158,261,500元 │54.78%│5,164,375 │1.79% │6,103,220 │2.11% │76.12% │
│(1月 │ │元 │ │ │ │ │ │元 │ │ │
│至4月 │ │ │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總計 │39億9743萬2772│5億8384萬 │ │19億5292萬300 │ │7821萬8128│ │5629萬8060│ │ │
│ │元 │3100元 │ │元 │ │元 │ │元 │ │ │
└───┴───────┴──────┴───┴───────┴───┴─────┴───┴─────┴───┴────┘
附表三: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加入榮騰公司及領取營運補助
費情形
┌──┬────┬───────────────────┐
│編號│姓 名 │參與情形及領取補助費情形 │
├──┼────┼───────────────────┤
│ 1 │巫政陞 │巫政陞於102年11月1日加入成為會員後,除│
│ │ │以本身名義投資外,亦使用配偶吳芷珍、珍│
│ │ │寶閣藝品有限公司(下稱珍寶閣公司)、禾│
│ │ │加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禾加康公司)等名│
│ │ │義投資榮騰一局,並以吳芷珍、珍寶閣公司│
│ │ │及禾加康公司申請成為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
│ │ │(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巫政陞│
│ │ │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額為709 萬1,024 元,│
│ │ │並推薦聚鑫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月英等│
│ │ │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152 萬9,600 │
│ │ │元、分紅獎金2,085 萬300 元。另於106 年│
│ │ │10月12日起,再以個人、吳芷珍及珍寶閣公│
│ │ │司等名義投資榮騰二局,並取得擔任審核員│
│ │ │及輔導員資格,巫政陞以上開名義投資總金│
│ │ │額為281 萬1,000 元(129 萬9,000 元+151│
│ │ │萬2,000 元),並推薦陳梅香、李秉鴻等多│
│ │ │人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69 萬2,800 元( │
│ │ │134 萬7,600 元+134萬5,200 元)、分紅獎│
│ │ │金1,353 萬3,230 元(611 萬9,990 元+741│
│ │ │萬3,240 元)。 │
├──┼────┼───────────────────┤
│ 2 │黃麟鈞 │黃麟鈞於102年10月12日加入成為榮騰公司 │
│ │ │員後,分別以個人、大可國際有限公司(下│
│ │ │稱大可公司)名義投資榮騰一局,並以大可│
│ │ │公司申請為營運中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義│
│ │ │勇路144 號)。黃麟鈞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
│ │ │額為679 萬4,500 元,並推薦心心企業社、│
│ │ │聚寶盆商行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
│ │ │204 萬8,800 元、分紅獎金980 萬4,900 元│
│ │ │。另於106 年10月12日起,以個人及大可公│
│ │ │司名義投資榮騰二局,並成為榮騰二局之營│
│ │ │運中心及收件中心,黃麟鈞以該等名義投資│
│ │ │總金額為137 萬6,000 元(50萬6,500 元 │
│ │ │+869,500元),並招攬四方企業商行、中美│
│ │ │國際貿易商行、蕭雪雲等多名會員加入,獲│
│ │ │取推薦獎金31萬8,000 元(13萬9,800 元 │
│ │ │+17 萬8,200 元)、分紅獎金200 萬9,040 │
│ │ │元(63萬1,340 元+137萬7,700 元)。 │
├──┼────┼───────────────────┤
│3 │黃唯品 │黃唯品於103 年11月11日加入榮騰公司成為│
│ │ │員後,除以個人名義外,亦使用飛騰行銷股│
│ │ │份有限公司(飛騰公司)名義投資榮騰一局│
│ │ │,並以飛騰公司作為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
│ │ │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之│
│ │ │6 ),黃唯品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額為521 │
│ │ │萬6,076 元,並推薦瑞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 │、科穎有限公司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取推薦│
│ │ │獎金153 萬3,600元、分紅獎金113 萬2,200│
│ │ │元。另於106年10月12日起,又以個人及飛 │
│ │ │騰公司名義加入投資榮騰二,並成為營運中│
│ │ │心負責人,黃唯品以該等名義投資總金額計│
│ │ │115 萬8,500 元(43萬9,500 元+71 萬9,00│
│ │ │0 元),並招攬林明勝、吳珮霈、魏群有、│
│ │ │葉芸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8萬5,│
│ │ │000元(13萬2,000 元+15 萬3,000 元)、 │
│ │ │分紅獎金258 萬5,780 元(75萬8,150 元 │
│ │ │+182萬7,630 元)。 │
└──┴────┴───────────────────┘
附表四
┌────────┬────┬──────┬─────────────┐
│ 投資期間 │入會及重│ 投資金額 │ 所受損失 │
│ │銷次數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06 年9 月21日至│9 │4萬5,000元 │4萬590元 │
│107 年4 月18日 │ │ │(4 萬5,000 元- 9 ×490 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