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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群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翰
代理人
余姿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公示催告,並於司法
    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卷宗、108 年12月11日之網站公告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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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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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旭締科技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8年11月15日         │551,531元       │UA三五一九九七│群坤│
│1 │                  │行                │                      │                │三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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