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思威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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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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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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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錦翔電子有限公司│元大銀行新壢分行 │108年5月7日 │68,828元 │AH二一四0五三│思威電子│
│ │羅鳳菊 │ │ │ │六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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