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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思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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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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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錦翔電子有限公司│元大銀行新壢分行  │108年5月7日   │68,828元        │AH二一四0五三│思威電子│
│  │羅鳳菊          │                  │              │                │六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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