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思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 新臺幣) │ │ │ ├─┼────────┼─────────┼───────┼────────┼────────┼────┤ │1 │錦翔電子有限公司│元大銀行新壢分行 │108年5月7日 │68,828元 │AH二一四0五三│思威電子│ │ │羅鳳菊 │ │ │ │六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