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3號聲 請 人 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代 理 人 劉怡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97 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13 號│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 │欣光食品股│合作金庫 │107 年11月│ 75,000元 │GQ0五一│展昇生鮮│ │1 │份有限公司│壢新分行 │10日 │ │四0三四 │企業股份│ │ │韓家宇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