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聲 請 人 上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9 年2 月29日〈公示催告裁定經於108 年10月31日公告,因於期間最後之2 月,無相當日,依民法第121 條第2 項規定,以2 月29日為最末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9 年3 月2 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華晟企業社 │彰化商業銀行大園分│108年7月31日 │15,500元 │ND0七九五九八0 │上賓│ │1 │楊謹瑜 │行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