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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請人
上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彰化商業銀行大園分行」,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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