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喜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張芸菁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 │1 │曾依慧│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8 年10月31日│116,300元 │NN四五九三九七一│喜視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