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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合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
│李皇實業│中國信託銀行│108年3月20日│50,904元  │EB0二0二三九六│合泉實業股│
│有限公司│南桃園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李忠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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