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聲 請 人 楊炳均 訴訟代理人 楊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芳賢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嗣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48 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確認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5 月6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謝菁菁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⒈│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一0八─七 │ │ │ ├─┼───────────────┼──────────────┼───┼────┤ │⒉│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一0九─九 │ │ │ ├─┼───────────────┼──────────────┼───┼────┤ │⒊│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1 │333 │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七三五─七 │ │ │ ├─┼───────────────┼──────────────┼───┼────┤ │⒋│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1 │200 │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0一─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