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萬朋五金器具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施漢璘
- 代理人
- 施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1 月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卷宗、109 年
1 月7 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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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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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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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祺工業│華南商業銀│108 年11月5 │23,468 元 │JE二九一│萬朋五金│
│1 │股份有限│行內壢分行│日 │ │七○九五 │器具企業│
│ │公司 │ │ │ │ │社 │
│ │葉明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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