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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請人
萬朋五金器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施漢璘
代理人
施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1 月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卷宗、109 年
    1 月7 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
│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
│00│華祺工業│華南商業銀│108 年11月5 │23,468 元 │JE二九一│萬朋五金│
│1 │股份有限│行內壢分行│日          │          │七○九五  │器具企業│
│  │公司    │          │            │          │          │社      │
│  │葉明彥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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