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豐源
- 訴訟代理人
- 卓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 │ │ │ │ (新台幣) │ │人 │├─┼─────────┼─────────┼───────────┼────────┼────────┼──┤│1│摩帝企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南桃園│108年10月10日 │41,553元 │DA七六八六九四│富邦││ │劉婧 │分行 │ │ │五 │產物││ │ │ │ │ │ │保險││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 │ │ │ │ │桃園││ │ │ │ │ │ │分公││ │ │ │ │ │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