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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蕭淳尹
  • 法定代理人
    黃豐源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源 訴訟代理人 卓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蔡佳芳 ┌──────────────────────────────────────────────────────┐ │支票附表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 │ │ │ │ │ (新台幣) │ │人 │ ├─┼─────────┼─────────┼───────────┼────────┼────────┼──┤ │1│摩帝企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南桃園│108年10月10日 │41,553元 │DA七六八六九四│富邦│ │ │劉婧 │分行 │ │ │五 │產物│ │ │ │ │ │ │ │保險│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桃園│ │ │ │ │ │ │ │分公│ │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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