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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請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源
訴訟代理人
卓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 │ │ │ │ (新台幣) │ │人 │├─┼─────────┼─────────┼───────────┼────────┼────────┼──┤│1│摩帝企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南桃園│108年10月10日 │41,553元 │DA七六八六九四│富邦││ │劉婧 │分行 │ │ │五 │產物││ │ │ │ │ │ │保險││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 │ │ │ │ │桃園││ │ │ │ │ │ │分公││ │ │ │ │ │ │司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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