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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吳為平

  • 原告
    梁欣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5號聲 請 人 梁欣敏(即梁秀卿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梁桂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梁秀卿之繼承人,不慎遺失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梁秀卿之繼承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卷宗、108 年12月16日公告裁定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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