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9號聲 請 人 吳豐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5日(109 年6 月13日為星期六)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5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備註│ ├──┼─────────────┼────────┼──┼───┼──┤ │ 01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1350-9 │ 1 │10000 │ │ ├──┼─────────────┼────────┼──┼───┼──┤ │ 02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1351-0 │ 1 │10000 │ │ ├──┼─────────────┼────────┼──┼───┼──┤ │ 03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1352-2 │ 1 │10000 │ │ ├──┼─────────────┼────────┼──┼───┼──┤ │ 04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1353-4 │ 1 │10000 │ │ ├──┼─────────────┼────────┼──┼───┼──┤ │ 05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1354-6 │ 1 │1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