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張朝閔
- 原告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7號聲 請 人 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1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501 號卷宗、109 年2 月13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古鳳玲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晶悅國際飯店股份有│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8年11月15日 │300,138元 │FA0六五一四七│潔新│ │1 │限公司 楊顯玲 │ │ │ │二 │洗衣│ │ │ │ │ │ │ │事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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