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9號聲 請 人 戴素月 代 理 人 蔡宏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9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朝敏果菜批發行 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8年11月18日 │67,600元 │AI二二八六六二│戴素│ │1 │宇駿 │桃園分行 │ │ │八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