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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周玉羣林靜梅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請人
戴素月
代理人
蔡宏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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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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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朝敏果菜批發行 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8年11月18日         │67,600元        │AI二二八六六二│戴素│
│1 │宇駿              │桃園分行          │                      │                │八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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