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1號聲 請 人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事吉 代 理 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2 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卷宗、109 年2 月25日之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108年12月10日 │20,000元 │CJ0七一一九二│川方│ │1 │司 │德分行 │ │ │二 │企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