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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請人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事吉
代理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2 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卷宗、109 年2 月
    25日之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108年12月10日         │20,000元        │CJ0七一一九二│川方│
│1 │司                │德分行            │                      │                │二              │企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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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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