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仲德企業社即謝宛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公示催告,並於
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卷宗、109 年3 月5 日之公告裁定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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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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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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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雙銓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109年2月28日 │29,610元 │ND0六四四七九│仲德│
│1 │ │ │ │ │五 │企業│
│ │ │ │ │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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