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蔡林福
- 代理人
-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 月1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3 日(109 年8 月1 日為星期六)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9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1 │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建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8 年12月10日│ 2 萬元 │CJ0711924 │蔡林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