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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
    吳鳳美

  • 原告
    坤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坤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 ├────┼────────┼───────┼──────┼─────┼───┤ │坤揚工程│中壢郵局 │108 年11月30日│15,488元 │M1610758 │黃福照│ │有限公司│ │ │ │ │ │ │吳鳳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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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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