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坤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 ├────┼────────┼───────┼──────┼─────┼───┤ │坤揚工程│中壢郵局 │108 年11月30日│15,488元 │M1610758 │黃福照│ │有限公司│ │ │ │ │ │ │吳鳳美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