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3號聲 請 人 界昌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5 月4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卷宗、109 年5 月4 日之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琍廣有限公司 陳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8年6月5日 │76,024元 │AH一二九0六九│界昌│ │1 │榮 │溪分行 │ │ │六 │精密│ │ │ │ │ │ │ │工具│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