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5號聲 請 人 黃莉蓉 訴訟代理人 尹振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卷宗、109 年5 月7 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註│ │號│ │ │ │ │ │ ├─┼──────────┼───────┼──┼──┼──┤ │1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25616-0 │1 │1000│ │ ├─┼──────────┼───────┼──┼──┼──┤ │2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25617-1 │1 │1000│ │ ├─┼──────────┼───────┼──┼──┼──┤ │3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4-9 │1 │ 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