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7號聲 請 人 琢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成章 代 理 人 蔡曜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1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1 │北海建設股份有│聯邦銀行桃園分│109 年1 月20日│135,000元 │UA4987872 │琢好設計有限公│ │ │限公司 │行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