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謙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