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謙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