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9號聲 請 人 尚湧電力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益 訴訟代理人 郭懿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佳芳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 │人 │ ├─┼─────────┼─────────┼───────────┼────────┼────────┼──┤ │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9年1月31日 │17,871元 │BH0三四0九七│尚湧│ │ │司江能火 │壢分行 │ │ │四 │電力│ │ │ │ │ │ │ │技術│ │ │ │ │ │ │ │顧問│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