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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請人
昱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順
代理人
許秀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依聲請人
    之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對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迄
    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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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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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榮興業股公司 簡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09年4月13日          │43,540元        │LM四九0二一三│昱順│
│1 │慶堂              │                  │                      │                │七              │交通│
│  │                  │                  │                      │                │                │(股│
│  │                  │                  │                      │                │                │)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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