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昱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順
- 代理人
- 許秀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依聲請人
之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對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迄
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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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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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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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榮興業股公司 簡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09年4月13日 │43,540元 │LM四九0二一三│昱順│
│1 │慶堂 │ │ │ │七 │交通│
│ │ │ │ │ │ │(股│
│ │ │ │ │ │ │)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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