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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請人
葉庭榕即全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依聲請人之
    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
    對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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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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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惠群藝興企業有限公│渣打銀行三民分行  │108年12月30日         │45,360元        │AA二0二四0三│全美│
│1 │司 潘仁鈞         │                  │                      │                │五              │企業│
│  │                  │                  │                      │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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