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8號聲 請 人 葉庭榕即全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惠群藝興企業有限公│渣打銀行三民分行 │108年12月30日 │45,360元 │AA二0二四0三│全美│ │1 │司 潘仁鈞 │ │ │ │五 │企業│ │ │ │ │ │ │ │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