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孫健智
- 原告簡佑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3號聲 請 人 簡佑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5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註│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冠鼎營造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109 年5 月6 日│2 萬6,513 元│GD0000014 號│ │ │ │限公司 陳清義│銀行南崁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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