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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請人
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彰
代理人
游騰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業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10月5 日屆滿(
    109 年10月2 日為國定假日,3 日、4 日為週六、日),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駿弘塑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9年2月29日          │27,930元        │ZC七八0五八六│仲博│
│1 │司  簡淑齡        │潭分行            │                      │                │二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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