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聲 請 人 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彰 代 理 人 游騰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業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10月5 日屆滿(109 年10月2 日為國定假日,3 日、4 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駿弘塑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9年2月29日 │27,930元 │ZC七八0五八六│仲博│ │1 │司 簡淑齡 │潭分行 │ │ │二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