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4號聲 請 人 何佩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藍姿靖 附表: ┌──────────────────────────────────────────────────┐ │股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一0三五─五 │股票 │1 │120 │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