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工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平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滅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 │泳福有限│華南商業銀行│ 109年4月30日 │255,780元 │PD九四一四六三八│工學企業股│ │公司 │桃園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黃惠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