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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彭怡蓁
  • 法定代理人
    呂平貴

  • 原告
    工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1號聲 請 人 工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平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滅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9 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 │泳福有限│華南商業銀行│ 109年4月30日 │255,780元 │PD九四一四六三八│工學企業股│ │公司 │桃園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黃惠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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