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8號聲 請 人 信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龍 代 理 人 邱子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88 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1 │曾秀喜 │渣打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 │28,500元 │AA四二一九五六九│信冠實業│ │ │ │中壢分行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