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96號聲 請 人 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翔宇生醫科技股份) 法定代理人 張麗綺 代 理 人 張凱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而本件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9 年9 月10日,應至110 年1 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始屆滿,然聲請人於109 年12月15日即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有卷附蓋印本院收狀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符,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謝伊婕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9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9年3月31日 │103,918元 │FR二七八一八四│麗彤生醫│ │1 │司劉玉騰 │分行 │ │ │二 │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原名:│ │ │ │ │ │ │ │翔宇生醫│ │ │ │ │ │ │ │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