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吳佩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計1,34
0 股),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股
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卷宗、
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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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即108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之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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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數 │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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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31604-6 │股票 │1 │1,000 │ │
├─┼─────────────┼─────────┼───┼──┼───┼───┤
│2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373-6 │股票 │1 │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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