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魏于傑蕭淳尹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6號

聲請人
豐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豐
訴訟代理人
許泗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卷宗、
    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
│支票附表:即108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之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法定代理人)  │                  │            │(新臺幣) │          │          │
├─┼─────────┼─────────┼──────┼─────┼─────┼─────┤
│  │ 衍展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大竹分行  │108 年9 月30│14,040元  │UI2859503 │豐賀酒業股│
│1 │     陳綢妹       │                  │日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