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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周玉羣吳佩玲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8號

聲請人
聯隊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如卿
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時到
    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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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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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淑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8年10月31日         │32,000元        │LM四八二二五四│聯隊水電材│
│1 │                  │溪分行            │                      │                │五              │料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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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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