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合力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豪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李韋樺 ┌────────────────────────────────────────────────┐ │支票附表: │ ├───┬──────────┬───────┬────────┬──────────┬─────┤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 │鄭秋惠│桃園成功路郵局 │108 年6 月30日│22,000元 │L1619217 │合力發企業│ │ │ │ │ │ │社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洪豪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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