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精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雲有
- 代理人
- 楊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
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
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陳世安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林雲有,並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
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所提桃園市政府109 年
1 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990712890 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至44頁),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三、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8 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30日(108 年12月28日為星期六)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
司催字第277 號卷宗、108 年8 月28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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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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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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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寶竣建設│台中商銀南│107 年12月15│59,850元 │NKA七七│精武保全│
│1 │股份有限│崁分行 │日 │ │六六六00│股份有限│
│ │公司 │ │ │ │ │公司 │
│ │黃竣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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