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精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有 代 理 人 楊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陳世安,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林雲有,並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所提桃園市政府109 年1 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990712890 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至44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三、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8 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30日(108 年12月28日為星期六)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卷宗、108 年8 月28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宛橙 ┌────────────────────────────────────┐ │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 │00│寶竣建設│台中商銀南│107 年12月15│59,850元 │NKA七七│精武保全│ │1 │股份有限│崁分行 │日 │ │六六六00│股份有限│ │ │公司 │ │ │ │ │公司 │ │ │黃竣林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