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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號

聲請人
東騏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甫
訴訟代理人
張慧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受 款 人│├──────┼──────┼───────┼────────┼────┼────┤│光泉化學工業│第一商業銀行│108年11月10日 │新臺幣328,272 元│LB117413│東騏生技││(股)公司 │北桃分行 │ │ │ │有限公司││楊春喜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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