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6號聲 請 人 劉珈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附表:108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⒈│翔鑫工程行 涂有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108年10月31日 │50,000元 │FF0一一五一三│ │ │ │平鎮分社 │ │ │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