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宣告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李麗珍

原告
李永發
被告
馮慶源 住○○市○區○○○○街0號 上列當事

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1年2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經原告不服提起抗告而於111年4月21日確定。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調解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