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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仲執字第1號

商務仲裁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請人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顯鵬
相對人
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酩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一0九年度仲聲平字第五十九號仲裁判斷書正本、上開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證明、上開仲裁判斷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受仲裁之兩造並無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之證明。

理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⑶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第30條之1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2 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系爭仲裁判斷書正本、送達相對人之證明、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及受仲裁之兩造並無以書面約定系爭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之證明,於法均有未合。

三、茲依首揭法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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