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1489號
- 債權人
- 姜秀貞
- 債務人
- 佳喬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任
- 債務人
-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敏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佳喬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壹佰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