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21號
- 債權人
- 來而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淑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氧氣機一台相當於新台幣25,000元之釋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張淑貞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利率若干?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