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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2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209號

債權人
佑程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朝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二、請提出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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