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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
非訟代理人
魏群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以及債務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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