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129號
- 債權人
- 加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曉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莉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或經債務人簽章確認之估價單或請款單、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完工驗收」之書面文件、催告函及回執(內容須釋明工程已完工驗收,請求給付餘額款明確金額)、債務人徐莉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